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研究和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和做出突出贡献的科研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全校广大教职工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拔尖人才和学术带头人的成长,提高我校整体的科研水平和综合实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科研奖励主要由科研处负责组织、办理奖励申报手续和奖项审核,奖励的最后核定及有关争议事项由校学术委员会裁决。 第三条 知识产权归我校的重大科研成果,或者我校教职工接受委托重大研究项目的成果,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均给予奖励。为了鼓励跨校或跨单位的联合科研活动,对于合作成果,黑河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奖金按相应奖项的100%给予奖励,为第二完成单位的,奖金按相应奖项的30%给予奖励(有协作单位的证明材料)。 第四条 学校设立以下科研奖励类别 (一)科研成果类; (二)科研立项类; (三)发明及应用性科技成果类; (四)文学艺术作品类; (五)获奖成果的再奖励类; (六)其他。 第五条 科研成果类奖励办法 要求著作权所有者(第一作者)为我校教职工。 (一)学术论文类奖励办法 1. 在国际权威杂志《Nature》(英)或《Science》(美)上发表学术论文,每篇奖励60000元。 2. 在我校核定的国内权威A类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00元。 3. 在我校核定的国内权威B类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 4. 在我校核定的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 5. 在一般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原则上不再奖励,但计入科研工作量。 (二)著作类奖励办法 1. 学校设立著作出版基金,用于支持优秀学术著作的出版,基金资助金额为1~3万元,由校学术委员会评价出版著作的学术水平,评定资助额度。 2.由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三联书店、科学出版社、社会科学出版社、人民出版社、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每部奖励10000元。 3. 公开出版的编著,由上述所列出版单位出版的,每部奖励5000元。 4. 公开出版的学术译著(限首译本)、工具书(含索引、辞书、字典、词典),由上述所列出版单位出版的,每部奖励4000元。 5. 列为教育部推荐使用的本专科教材每部奖励5000元;列为省级重点教材、统编教材每部奖励3000元。(均应在教材封面或扉页中有标明,并能提供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证明材料)。 6. 由其它出版单位出版的著作类成果需提交校学术委员会按照学术水平评定奖励额度。 7.已受资助的著作类不再另外奖励,但发给相应的证书。 第六条 科研立项类奖励办法 我校教职工在受奖年度内,凡争取到省部级以上科研立项或重大横向课题者,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项目奖励分两个阶段进行,项目立项后奖励50%,项目结项后奖励50%。 (一)承担国家级重大项目,奖励15000元;承担省、部级重大项目,奖励6000元。 (二)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奖励5000元。 (三)承担国家其他科学基金项目,奖励3000元。 (四)承担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和黑龙江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奖励2000元。 (五)承担省部级其他科学基金项目,奖励1000元。 (六)承担横向课题研究项目,按所获经费总额的5%给予奖励。横向项目以经费转入学校财务处,并到科研处立项备案为准,否则不予奖励。 纵向项目负责人可以按项目下达单位文件的要求,向学校提出申请配套资金或申请给予奖励。 子课题的项目级别原则上按照所对应科研总项目级别降一等级对待。 第七条 文学、音乐、美术创作作品类成果奖励办法 (一)杂文、散文、诗词、歌词、歌曲、美术创作作品(均指结集出版的原创作品)、长篇小说在第五条中所列权威出版社(音乐、美术类含中国美术出版社、人民音乐出版社、中国音像出版社)出版,每部奖励5000元;中篇小说、剧本在第五条中所列权威出版社出版,每部奖励3000元。 (二)文学、音乐、美术原创作品在学校认定的权威A类期刊上发表,奖励5000元;在学校认定的权威B类期刊上发表,奖励1500元;在学校认定的核心期刊上发表,奖励600元。在同一期刊上发表多篇作品的,依数按规定额度的100%、50%、25%奖励。 (三)美术作品被博物馆收藏 被国家级博物馆收藏,奖励4000元;被省级博物馆收藏,奖励2000元。 第八条 发明及应用性科技成果类奖励办法 发明及应用性科技成果指知识产权属黑河学院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开发应用的新产品和新技术等成果。 (一)第一发明人为本校教职工并获授权的专利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1. 发明专利并已实施的,奖励5000元。 2. 实用新型专利并已实施的,奖励3000元。 3. 外观设计专利并已实施的,奖励1000元。 4. 发明专利尚未实施的,奖励300元。 (二)第一发明人为我校教职工的应用科技产品和技术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 被评为国家级重点新产品的,奖励6000元。 2. 被评为省、部级重点新产品的,奖励4000元。 3. 实现转化的应用性新技术,并为学校取得经济效益10万元以上,除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分成之外,学校按上交利润数的5%给予再奖励。 第九条 获奖成果的再奖励办法 (一)我校教职工获得国家级(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全国优秀社科项目成果奖、四年一度的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等)、省部级(国家教育部科技进步奖、国家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优秀成果奖、省科技进步奖、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省级教学成果奖等)、厅局级(省高校科学技术奖、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市科技进步奖、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等)奖励的,学校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单位:元)。
类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著作 |
教材 |
论文 报告 |
著作 |
教材 |
论文 报告 |
著作 |
教材 |
论文 报告 |
国家级 |
8000 |
7000 |
6000 |
6000 |
5000 |
4000 |
4000 |
3000 |
2000 |
省部级 |
4000 |
3000 |
2000 |
3000 |
2000 |
1000 |
2000 |
1000 |
800 |
厅局级 |
800 |
700 |
700 |
700 |
600 |
600 |
600 |
500 |
500 |
(二)文学、音乐、美术类原创作品及体育竞赛获奖项目的再奖励 1. 获得国家级一等奖(金奖)8000元/项,二等奖(银奖)6000元/项,三等奖(铜奖)4000元/项,优秀奖2000元/项,入选奖1000元/项; 2. 全国一级协会一等奖(金奖)6000元/项,二等奖(银奖)4000元/项,三等奖(铜奖)2000元/项,优秀奖1000元/项,入选奖500元/项; 3. 省部级(含全国二级协会作品奖)一等奖(金奖)3000元/项,二等奖(银奖)2000元/项,三等奖(铜奖)1000元/项。 由国务院(或委托相关部门)、中央各部局(如国家宣传部、文化部、体育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等)组织专家评选并颁发的全国最高奖项为国家级奖;由中国文联或中国作协、美协、音协、体协等全国一级协会(学会)颁发的奖项为全国一级协会奖;由全国二级协会(学会)或一级协会属下分专业委员会颁发的奖项为全国二级协会奖,由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或省文联、省美协、省音协、省体协、省作协等省级一级协会(学会)颁发的奖项为省部级奖。 报奖时须提供组织单位的有效证明材料,同一作品多次获奖时只按其中的最高等级奖励一次。 第十条 其他 (一)科技鉴定奖。署名黑河学院的科技成果,通过省部级以上组织鉴定的,具有明确的鉴定结论,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 鉴定结论为国际领先的,奖励6000元。 2. 鉴定结论为国际先进的,奖励4000元。 3. 鉴定结论为国内领先的,奖励2000元。 (二)科研中介奖。学校对受奖年度内,为学校科研管理工作作出如下贡献的集体或个人给予奖励: 1. 为学校科研发展争取到捐赠,按捐赠值的10%作为奖励。 2. 为学校科研与地方经济建设或区域发展牵线搭桥,并为学校创造明显的学术或社会经济效益者,按达成合作项目到位经费的5%另行奖励。 3. 为学校科研与国际合作牵线搭桥,签订科研合作协议并为学校创造明显的发展机遇,学校奖励500元。 (三)科技人才奖。学校对受奖年度内,入选为以下科技名人,奖励3000元: 1. 进入国家级科研人才培养计划的人员。 2. 获国家级科研荣誉称号的人员。 3. 进入国家科研主管部门项目或奖励评审委员会专家组的成员。 4. 兼任国内外重大学术团体常务理事以上职务,并为学校科研发展带来机遇和效益的人员。 5. 担任国家级核心刊物编委的人员。 (四)学校对受奖年度内科研成绩优异以及科研管理业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评选科研积极分子以及科研管理先进集体和个人,发给证书和一定的奖金。有关评选标准,由科研处根据当年实际情况,拟定评选办法,经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再行下达。 第十一条 学校科研奖励每年进行一次,原则上只奖励受理年限内提出的奖项,漏报项目只允许跨一个年度补报。 第十二条 同一成果多次获奖,只计最高奖项,不重复奖励。由学校出资的上级奖励,学校不再另行奖励。 第十三条 科研奖励申报和评审程序 (一)每年申报和评审时间为12月中旬,奖励时间为全校科研工作会召开的时间或适当的时间。 (二)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向科研处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黑河学院科研成果奖励申报表》。 (三)《申报表》及有关成果证明材料原件及A4纸复印件,经所在部门初审,报科研处审核。 (四)科研处按本办法拟出奖励方案,报请学术委员会审议,经校领导批准,向全校公示,无异议的,学校颁发奖金。 第十四条 在校全日制学生以黑河学院独立(或第一单位)署名和独立(或第一作者)身份在刊物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取得的成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十五条 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侵夺他人成果,立项后不能按期结项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学校科研奖励的,经查明属实,由科研处报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经校领导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学校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奖励实施办法废止。适时可对本办法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