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处罚职工(包括罚()款)吗?如果用人单位乱处罚,职工该如何维权?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于2008年1月25日废止,企业无权对员工进行经济处罚。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职工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2、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任意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是否可以扣留劳动者押金?
除了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以及竞业限制约定中,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外,在其他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3、有的用工单位需要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或者是在年终奖金中扣除“风险金”等,这样的行为是否违法?
为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至于一些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后,根据本单位经营管理实际需要,按照职工本人自愿原则从年终奖金中扣除“风险金”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行为,应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但是,用人单位不能以解除劳动关系等为由强制职工缴纳“风险金”。否则,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处理。
4、加班工资的计发基数是如何规定的?日、小时工资标准如何折算?
根据规定,加班工资的计发基数为劳动者本人月工资扣除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后的工资额;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日工资折算按“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小时工资折算按“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5、哪些人可以享受年休假?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探亲假与年休假是两种功能不同的休假制度,不应互相冲抵。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