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是以试用期为界限,还是从入职日起一个月内就一定要签?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2、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该怎么办?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未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就直接辞退劳动者,该以什么渠道维权?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只有“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没有“开除”。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合同,并依法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违法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规定,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4、用人单位不同意劳动者辞职,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单位不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就此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5、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能否向单位要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应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